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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緝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瑜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第14個字起應更正為『竟疏未注意,自民國109年12月起,在「露天拍賣」之個人賣場網站上,以其帳號「p861009」及「jyu52520」,刊登販售含有電子煙油之「原廠正品、RELX現貨 悅刻 煙彈 拆賣 西瓜 可樂 綠豆 冰棍 橘子汽水」、「馬來高級正品 台灣總代理Empire Brew 帝國釀造 冰檸檬水 冰香蘆薈 大煙 60ml 非bvlk」及「現貨-火速出貨 茶道 大煙油 阿里山 烏龍茶 木柵茶園 鐵觀音 梨山白桃烏龍 港式 凍檸茶 60ml 非茶韻」產品之訊息,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得知,遂於110年3月16日以新臺幣(下同)499元、439元之價格購買「馬來高級正品 台灣總代理Empire Brew 帝國釀造 冰檸檬水 冰香蘆薈 大煙 60ml 非bvlk」及「現貨-火速出貨 茶道 大煙油 阿里山 烏龍茶 木柵茶園 鐵觀音 梨山白桃烏龍 港式 凍檸茶 60ml 非茶韻」各2盒後送驗,發現含有尼古丁成分,及民眾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後,經轉知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送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始查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瑜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 販賣禁藥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過失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為其過失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自109年12月起至110年5月31日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文通知陳述意見之時止,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等產品之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營利,竟疏未查證其向他人購買取得之電子菸油內容物是否含有尼古丁此禁藥成分,即任意於網路上販售該電子菸油,不但對購買者之身體健康產生危害,且對社會大眾之健康均有潛在之風險及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為抽驗而向被告購買電子菸油共4瓶所給付予被告之款項合計1,876元(計算式:499元×2+439元×2=1,876元),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緝字第2號
被 告 陳瑜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鄰○○街00
巷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瑜應注意依藥事法規定,若有藥品成分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即為所稱禁藥,故應注意其所販賣之商品來源是否合法,及有無含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更應注意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若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販售者,即為所稱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接續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同年月22日及110年3月16日,在「露天拍賣」之個人賣場網站上,以其帳號「jyu52520」及「p861009」刊登販售含有電子煙油之「現貨-火速出貨 茶道 大煙油 阿里山 烏龍茶
木柵茶園 鐵觀音 梨山白桃烏龍 港式 凍檸茶 60ml 非茶韻
」、「馬來高級正品 台灣總代理Empire Brew 帝國釀造 冰檸檬水 冰香蘆薈 大煙 60ml 非bvlk」及「原廠正品、RELX現貨 悅刻 煙彈 拆賣 西瓜 可樂 綠豆 冰棍 橘子汽水」產
品之訊息,且以每瓶新臺幣(下同)439元、499元、399元到599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上開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菸油禁藥產品予不特定之人,嗣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據衛福部通知而發現。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瑜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有㈠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3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100006157號函及其檢附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jyu52520」及「p861009」帳號申請人資料、訂單明細資料、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5月5日新北衛檢字第1100857401號函之檢驗報告書影本;
㈡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13日新縣衛食藥字第1103801242號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2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16550號函暨所附露天拍賣電子郵件回復資料、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受理民眾檢舉信件影本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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