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CPEM,112,竹北簡附民,15,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淑婉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劉俊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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