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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怡呈
被 告 林保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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