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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前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被害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且於接獲本院核發之保護令,經員警依法執行告知保護令規定之事項完畢後,亦不知深切警惕,戒慎言行,仍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所為實有不當,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185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乙○之夫,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明知於民國110年9月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75號民事裁定,禁止渠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竟基於違反前揭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6月23日傍晚6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內,雙方因喝酒問題發生口角爭執,甲○竟以拳打腳踢之方式毆打乙○,並徒手撕毀乙○之衣物(傷害及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以此等方式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而違反前揭法院保護令裁定,嗣經乙○報警究辦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警員職務報告(112年6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執行時間:110年9月8日)及家庭暴力通報表等在卷可考,是被告前揭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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