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
- ㈠、夏功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 ㈡、案經温海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 二、證據:
- ㈠、被告夏功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0頁至第1
- ㈡、證人即告訴人温海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
- ㈢、證人梁惠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
-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 ㈤、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現場採證照片2張(見偵查卷第29頁
- ㈥、扣案物照片29張(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45頁)。
- ㈦、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 三、論罪科刑:
- ㈠、核被告夏功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
-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 四、不予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功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功謀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㈠、夏功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1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上午8時35分許,在位於新竹縣○○鄉○○街00號(聲請簡易判決意旨書誤載為16號)之「美廉社北埔店」內佯裝購物,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該店店長温海廷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商品藏置於外套及褲子口袋內而竊取得手,並僅結帳低價之鋁箔包裝豆奶1罐即行離去。
2於11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上址「美廉社北埔店」內佯為購物,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將温海廷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藏置於外套口袋內而竊取得手,嗣僅結帳低價之鋁箔包裝紅茶1罐後正欲離去,為店員梁惠珍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到場逮捕夏功謀,並扣得附表二所示商品,續由夏功謀帶同員警返回位在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起出附表一所示商品而查獲上情(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經温海廷領回)。
㈡、案經温海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夏功謀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52頁至第5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温海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
㈢、證人梁惠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6頁至第17頁)。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見偵查卷第20頁至第26頁)。
㈤、監視錄影畫面截圖6張、現場採證照片2張(見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背面)。
㈥、扣案物照片29張(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45頁)。
㈦、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夏功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其前無任何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良好,本案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竊取之商品均經發還告訴人,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兼衡其犯罪之次數、動機、目的,暨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前未曾有刑事前案紀錄,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予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於犯罪事實㈠1、2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經告訴人温海廷領回,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4頁背面),並有領據1份附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7頁至第28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品名 數量 1 經典台灣啤酒(易開罐) 3罐 2 金牌台灣啤酒(易開罐) 1罐 3 GODIVA海鹽黑巧克力(8條入) 2盒 4 GODIVA72%黑巧克力(8條入) 1盒 5 ALWAYS歐維氏巧克力 1條 6 77黑巧杏仁乳加 1條 7 德芙輕巧脆心巧克力 1條 8 Extra香甜葡萄口味無糖口香糖 1包 9 SOYJOY大豆營養棒(藍莓口味) 1條 10 SOYJOY大豆營養棒(杏仁巧克力加味) 1條 11 經典特濃鮮奶油糖 2條 12 滋露草莓口味巧克力風味糖果 1條 13 Airwaves超涼無糖薄荷糖-蜂蜜檸檬口味(袋裝) 1包 14 Airwaves超涼無糖薄荷糖-蜂蜜檸檬口味(條裝) 1條 15 森永嗨啾軟糖(水蜜桃口味) 1條 16 特趣焦糖餅乾巧克力 1條 17 Happiness軟糖 1個 18 台灣在地名產土鳳梨酥 1個 19 Airwaves超涼無糖口香糖-冰釀葡萄口味 1包 20 青箭粒裝口香糖-薄荷口味 1包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品名 數量 1 金牌台灣啤酒(易開罐) 2罐 2 飛馬黑胡椒牛排醬 1瓶 3 吉列Fusion鋒隱系列刮鬍刀(1刀架、2刀頭) 1組 4 Extra香甜葡萄口味無糖口香糖 2包 5 青箭口香糖 1條 6 MiCHA草莓風味蛋糕 1個 7 boy UMBRELLA折摺雨傘 1個 8 維他露P活力微泡飲料(寶特瓶) 1瓶 9 超級玫瑰紅紅酒(玻璃瓶) 1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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