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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莛筑
被 告 吳柏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刑事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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