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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東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劉守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3月21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1300009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守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劉守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2月25日15時10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橫山鄉橫山火車站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含甲苯成分之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守城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警員職務報告。
㈢警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擷取畫面。
查被移送人雖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之行為,然依據警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及擷取畫面,明顯可見被移送人確實有上開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可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強力膠,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移送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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