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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憲為
被 告 陳宏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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