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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罪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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