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簡易處刑聲請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