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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信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五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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