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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9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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