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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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