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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37號
原 告 鄭協順
被 告 曾小坪
訴訟代理人 曾心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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