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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銀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行後段中關於「...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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