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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78號
原 告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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