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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坤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元(含顧問費用74,700元、違約金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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