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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金甌
被 告 汪若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至96年間,向原告訂借放款總借據五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8457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7,2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前述約定,應一次全數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兩造間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兩造間借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 貸放日期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號│(新臺幣) │ │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部分,依前開原│部分,依前開原│
│ │ │ │ │ │利率10%計算 │利率20%計算 │
├─┼─────┼──────┼─────────┼────┼───────┼───────┤
│1 │ 7,612元 │95年4 月12日│自100 年1 月1 日起│1.61% │自100 年2 月2 │自100 年11月9 │
│ │ │日 │至100 年11月8日止 │ │日起至100 年11│日起至清償之日│
│ │ │ ├─────────┼────┤月8 日止 │止 │
│ │ │ │自100 年11月9 日起│2.8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2 │29,840元 │95年12月5日 │自100 年1 月1 日起│1.61% │自100 年2 月2 │自100 年11月9 │
│ │ │ │至100 年11 月8日止│ │日起至100 年11│日起至清償之日│
│ │ │ ├─────────┼────┤月8日止 │ │
│ │ │ │自100 年11月9 日起│2.83% │ │ │
│ │ │ │至清償之日止 │ │ │ │
├─┼─────┼──────┼─────────┼────┼───────┼───────┤
│3 │29,840元 │96年5 月7日 │自100 年1 月1 日起│1.61% │自100 年2 月2 │自100 年11月9 │
│ │ │ │至100 年11月8日止 │ │日起至100 年11│日起至清償之日│
│ │ │ ├─────────┼────┤月8日止 │ │
│ │ │ │自100 年11月9 日起│2.8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合計67,292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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