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1,竹北小,54,201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54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安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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