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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
原 告 簡緯宇
被 告 鄧武金
洪祥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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