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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6號
原 告 羅仕春
被 告 葉佐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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