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1,竹北小調,36,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6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靜忠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尚有伍佰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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