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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郭柏均
聲 請 人 傅子航
法定代理人 徐碧春
聲 請 人 游晨聿
法定代理人 李金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家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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