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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魏鶴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珠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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