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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勞小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玉璿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尚有伍佰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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