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1,竹東簡,35,201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萬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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