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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相 對 人 林承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 日遷入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9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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