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被 告 彭婉琳
徐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門牌「湖口鄉仁樂路一九九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湖口鄉仁樂路一一九號三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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