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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連渭源
被 告 曾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曾鴻祥所有竹北市○○段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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