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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邱秋香
被 告 陳畢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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