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國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求之各項金額未詳細分別一一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