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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代 理 人 潘俐君
相 對 人 郭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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