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北簡,73,201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
原 告 黃郭素霞
被 告 詹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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