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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葉瑜柔
相 對 人 葉秀章
相 對 人 葉徐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有ꆼ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ꆼ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ꆼ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葉秀章、葉徐展間請求履行協議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6 號案件審理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本院101 年度竹北簡字第87號民事簡易判決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提供聲請人葉瑜柔之法律扶助申請案卷資料,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103 年10月3 日法扶竹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相關資料在卷足參;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06 號履行協議事件卷宗,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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