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北簡調,138,201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宗輝、賴永隆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2,8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