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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劉樑泉
聲 請 人 劉文基
聲 請 人 劉燈唐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更懋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ꆼ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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