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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徐惠如
相 對 人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04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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