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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李瑞金
李林春齡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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