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東簡,71,201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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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
原 告 羅兆求
被 告 李秀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命原告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40 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費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5 頁),故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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