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東簡調,170,2014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玉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起訴依法須經調解程序,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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