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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蕭均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明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調解之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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