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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傳陞
温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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