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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如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富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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