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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雁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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