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劉柏宏
被 告 林崇業
被 告 彭子權
被 告 邵美菱
上列一人之 何彥翰 住新竹市○○路00號3樓之2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吳輔乾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
號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明 住新竹市○○路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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