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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葉世宏
訴訟代理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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