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小調,329,2015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羅美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羅美格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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