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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吳宇森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生活困難,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依法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民國102、103年度名下均無財產,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50元、1,714元,有上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4 紙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其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須調查辯論程序始可明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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