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救,9,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欣如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相 對 人 李廷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N-009號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