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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周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開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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